司法裁判适用新规明晰彩礼返还规则
2024-03-01 | 来源:工人日报 | 作者:卢越

2_副本.jpg

今年2月1日起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《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正式施行,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、结婚后“闪离”彩礼纠纷如何处理等情形加以明确。

“5·20”当天购买赠送的首饰算不算彩礼?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,彩礼能返还吗?近日,多地适用《规定》对涉彩礼纠纷作出判决,并通过《规定》条款进行释法说理。

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日前首次适用新规审结了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件。

该案中,贾某提出上诉,要求被上诉人李某返还其给付的所有财物。原来,贾某与李某于2021年初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。其间,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、首饰(首饰购买于5月20日),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。

后双方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,谈论了结婚的事宜并沟通了彩礼的数额。贾某同意给50万元彩礼,之后,贾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,剩余彩礼未付。半年后,双方因性格以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。

审理过程中,贾某称其给李某买的手机、首饰以及转账均为彩礼,要求李某返还全部银行转账及手机、首饰折价款。

法院认为,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4万元系恋爱关系中贾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,不属于彩礼;贾某为李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,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,亦不属于彩礼;贾某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,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,性质也曾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,因此,可以认定15万元为贾某为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。

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向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,驳回了贾某其他诉讼请求。

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,彩礼能返还吗?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。该案中,殷某与张某于202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,为缔结婚姻,殷某向张某及张某父母给付了彩礼9万元,张某及张某父母按习俗向殷某返还了2000元礼金,陪嫁了价值约3000元的物品。

2022年8月,殷某与张某举办婚礼。2023年4月,殷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并开始分居;当月,张某进行了引产手术,当时其孕龄约三个月。殷某与张某始终未登记结婚。因感情破裂,殷某起诉张某及张某父母返还彩礼9万元。

经审理,法院将9万元彩礼扣减回礼及陪嫁物品价值后,结合二人同居生活的时间、当地的婚嫁习俗、张某的孕育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,判决张某及张某父母返还部分彩礼55250元。

法院指出,生活实践中,部分传统观念认为,相较于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举办婚礼仪式、将喜讯昭告亲友是双方成为夫妻更为重要的程序,仍存在不少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已举办婚礼、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并孕育子女的情况。对于这种情况,如单纯将是否登记结婚作为彩礼应否返还的唯一衡量标准,可能有失公允,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。

对此,《规定》明确,在双方虽未登记结婚,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,彩礼可以综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如判决返还彩礼,应当扣减双方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,如有尚存的嫁妆,一般遵循传统观念判归女方所有。